快递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运输过程中快件损坏或丢失也引发了大量纠纷。随着这类纠纷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往往会选择保价,以期望在快递丢件或破损时获得相应的保价赔付。吴中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在索赔时快递公司竟以保价“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底,经营手工艺品买卖的吴先生通过A快递公司向远在河北石家庄的客户邮寄了两件骨雕制品,考虑到手工艺品较为贵重且容易损坏,在寄件时吴先生对两件快件都选择了保价,共计支付保价费150元,保价金额合计5000元。吴先生称,在寄件时他还特地询问快递人员是否保损,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放心寄出。谁知吴先生的客户在收件时发现一个快件已经严重损坏拒收,而另一个快件则不知所踪。吴先生马上与A快递公司联系方得知另一个快件还在A快递公司位于石家庄的仓库中,但也已经严重损坏了。在交涉过程中,A快递公司表示保价条款“保丢不保损”,不愿意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吴先生的损失。吴先生称,快递公司至今也没有将两件手工艺品返还给他,而且因为损坏严重,即便返还,也没有任何价值了。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合同明确寄件人根据快件的重要性、易损性及贵重与否自主选择是否保价,保价金额超过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低于实际价值按保价金额赔偿。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托运的两件手工艺品均毁损至无利用价值且被告亦未退还给其,提供了快递单、快递查询记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对此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之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对保价条款的约定,被告未将原告托运货物安全送至收件人处,应按保价金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5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其支付的保价费15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吴中法院判决,A快递公司赔偿吴先生货物损失5000元、保价费150元,合计人民币515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通过快递邮寄相关物品时,一定要认真如实填写快递单并保留底单,并且将物品名称、收件人名址等重要信息填写完整。快递服务合同一般印刷在快递单反面,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可以先就快递服务合同进行比较,选择一家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的快递公司,并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以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或无法举证证明邮寄物品内容及价值而难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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