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快递没有送到指定收货地点,收件人武某某向快递公司投诉,获得了不菲的“私了”赔偿。看到有利可图,武某某动起了歪脑筋,走上了恶意投诉的“维权”之路。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1年7月,被告人武某某网购5元物品,因快递员将快递放置于菜鸟驿站,便以未向其指定的收货地点送货为由,向快递公司进行投诉。快递公司重新进行派送后,被告人武某某仍拒绝撤销投诉,并以继续向上级部门投诉为由,索要高于网购物品金额数倍的赔偿。最终,快递员为避免受到处罚被迫向其转账500元。发现有利可图后,武某某便一发不可收拾,走上以恶意投诉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道路。此后一段时间,被告人武某某频繁网购小额物品,并多次以服务态度差、延迟配送、快递遗失等理由进行投诉,且拒绝接受快递公司的合理解决方案,利用快递公司及快递员害怕上级高额处罚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获利3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武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受理后,武某某拒不认罪,声称自己的行为是通过合理投诉来保护自己权益的正当行为。检察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认为武某某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等手段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以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案件提起公诉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法院宣判后,武某某不服,向太原中院提出上诉。太原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没有限度,如触碰法律底线将会受到严惩。企业遇到恶意投诉,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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