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五十四——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案例?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 2025-02-05 13:45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案例:韦某兵与某房地产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鸿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成立,股东某投资公司持股95%,股东某鸿公司持股5%,韦某兵由某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某投资公司委派到该公司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18日,在某石化集团下发《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后,某投资公司发出免职通知书,免除韦某兵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某鸿公司同意该免职决定。韦某兵被免职后,某房地产公司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文件,导致韦某兵被免职后,仍然对外公示为法定代表人,在某房地产公司相关系列金融案件中被限制高消费。故韦某兵向法院起诉请求涤除其在某房地产公司注册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法院的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以及章程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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