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哪些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的要求,修改后的规定更为精准。在2018年《公司法》规定下,如果股东持有股份,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2023年《公司法》修改使得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更加周延与合理。实践中,支配公司行为一般是通过控制表决权进行的,例如,在行使表决权时,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过半数的成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当选的,或者能够行使或控制该公司的表决权数量,超过该公司控股股东或者最大出资人在名义上能够行使的有表决权数量的,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新情况,依本条之规定,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在于“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符合条件的,即使不属于通过掌握的表决比例进行控制的情形,也适用本条规定。本条列举了三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情形。
一是投资关系,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目标公司的母公司等,实现对该公司的支配。
二是通过协议控制目标公司,例如签订对赌协议后入驻目标公司进行控制。
三是通过其他安排支配公司行为,一般是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等支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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